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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将5.3.2修改为:

供水单位应设置方便受理客户申请新装用水服务的营业厅等接待场所,宜建立网站、移动端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宜满足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要求。供水单位应精简、整合新装申请资料(参见附录A),新装服务不同办理环节应当共享申请资料,不应要求客户重复提交,申请资料清单应在营业厅、网站或移动端应用等服务渠道上公示。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新装业务申请资料

A.1 概述

    本附录给出了申请新装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清单。

A.2 申请资料清单

A.2.1 必备资料

A.2.1.1 接水申请书;

A.2.1.2 单业申请用户提供营业执照,如单位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个人申请用户提供身份证明;

A.2.1.3 项目批文或权属证明(已建房)。

A.2.2 专项资料(按项目所需提供)

A.2.2.1 地形图类,如:接水用地及附近的地形图/红线图、现势地形图成果报告书及电子图;

A.2.2.2 许可证类,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给水批文;

A.2.2.3 给排水(消防)施工图全套。

二、将5.3.4修改为:

供水单位提供的新装服务应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服务办理环节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前期咨询和申请受理;
  2. 现场查勘和客户内部给水方案复核;
  3. 接水方案设计;
  4. 质量验收和通水;
  5. 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单位正式受理新装服务申请后,新增业务办理期限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扩容、改装及临时用水业务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施工、通水验收、合同签订、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等供水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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